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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時代推進依法治國十大案例有哪些?

1.賴受賄、貪汙、重婚案。

這是壹起令人震驚的金融領域腐敗案件。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原董事長賴,2021 1 5,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汙罪、重婚罪判處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賴因貪汙罪被判處死刑,判決書中四個醒目的“特殊”給出了答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犯罪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經司法機關最終認定,2008年至2018年的十年間,賴收受、索取財物折合人民幣6543.8+0.788億元,是人民法院迄今為止受理的數額最大的受賄案。

賴不僅受賄數額巨大,而且犯罪情節嚴重,依法具有主動向他人索賄等多種加重情節。萊受賄案大部分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以後,是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的典型案例,犯罪行為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為滿足個人貪欲,賴違反國家政策,參與了壹些國有金融機構禁止涉足的項目,最終導致壹些巨額投資的高利貸業務出現問題,資金難以收回,嚴重侵害了國有金融企業的管理秩序,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和金融風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

法院認為,雖然賴到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但賴的四個“特殊”並不足以構成其“重大立功”情節,對其從輕處罰。賴提起上訴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1 1 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執行死刑,他因貪贓枉法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二、首例侵害英烈名譽和榮譽的刑事案件

2020年6月在中國西部邊境喀喇昆侖高原,外國軍隊公然違反雙方協議,悍然越界。齊法鮑,陸軍某邊防團團長,帶領幾名官兵據理談判,遭到對方猛烈攻擊。面對數倍於自己的外國軍隊,和他的戰友們展開了殊死搏鬥,誓死捍衛祖國的領土主權。齊身負重傷,營長和戰士、肖思遠、王卓然壯烈犧牲。

2021年2月,5名官兵保家衛國的英雄事跡首次公之於眾。“寧可流盡他們的血,也不損失我們國家的壹寸土地。”他們張開雙臂迎接外國軍隊的場景讓無數人感動得熱淚盈眶,烈士陳向榮寫下的“清愛,只為中國”的深情告白引發了全社會的情感。

然而,2月19日上午,微博中壹位名為“辣筆小球”的博主發布兩條微博,歪曲官兵保家衛國的英雄事跡,詆毀其愛國精神。兩條“熱眼”微博在網上迅速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激起公眾強烈憤慨。

2月20日,網名“熱筆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過去,大多數此類案件都是為了追究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XI)》專門增設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標誌著我國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保護的民事、行政、刑事監管措施全面確立。“熱筆小球”案成為侵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成立後的中國第壹案。

2021 5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以犯損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仇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判後,仇子明沒有上訴。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刑壹庭庭長楊浩:為人民拿工資的,不應該在雪地裏凍死。民眾對這種行為的反應非常強烈,可以用憤怒來形容。我們認為,這種行為完全符合侵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三。“10 18”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

壹個電話,壹條短信,或冒充客服退款,或冒充公檢法人員威逼利誘,壹個“中獎”就帶來了壹系列陷阱,甜言蜜語背後隱藏著危險的“殺豬菜”。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套路層出不窮,屢打不絕。電詐“毒瘤”,人民公敵;消除公害是人民的期望。

打防控,以“打”為先,各級政法機關以法律為劍,嚴懲全鏈條電信網絡詐騙犯罪。2021年4月,“10 18”特大系列電信詐騙案在成都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壹起作案手法隱蔽、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的跨境詐騙犯罪。法院查明,2065438+2009年3月,主犯蘇某某等人在菲律賓設立電信網絡詐騙窩點,雇傭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等100余人,利用交友軟件推薦虛假賭博網站,誘騙1500余名被害人充值投註,涉案金額104萬元。2021 6月16日,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進行集中公開宣判,涉案的98名被告人分別因實施詐騙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被判處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35人,重刑率達40%,98名被告人被判處罰金2400余萬元。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0.18”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審判長徐翔堅持刑事和經濟打擊並重,用盡壹切法律手段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形成了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

“10 18”系列案件依法從嚴從重審理,有力震懾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彰顯了為人民服務、除“詐騙”無所不為的立場和力量。

第四,百香果女孩被殺

這是壹起讓人不忍再提起卻又放不下的針對未成年人的命案。楊曉燕,廣西欽州靈山的壹名小學生,遇難時只有10歲。人們惋惜地稱她為“百香果女”。

2065 438+08 10 10月4日中午,小燕獨自在家附近賣百香果。正當她走在回家的小路上時,壹雙邪惡的眼睛盯著小燕。

同村29歲的村民楊光義看到小燕壹個人賣百香果時,突然產生邪念,將小燕劫持到附近山上。小燕大聲呼救,楊光義掐住小燕的脖子,導致女孩當場昏迷。後楊光義用折疊刀、蛇皮袋等工具奸殺了壹名10歲的少女。

案發第二天,面對警方詢問,楊光義拒不承認自己犯了罪。命案發生兩天後,楊光義在父親的陪同下,到靈山公安分局伯勞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9 12年7月,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楊光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光義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以楊光義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由,對楊光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予以減刑。

二審改判後,壹石激起千層浪,百香果少女遇害案引發公眾熱議。如果魔鬼自首可以得到法律的原諒,那麽如何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呢?

楊家* * *有五個孩子。曉燕的父親在她壹歲的時候去世了。壹家六口的生活壹直靠母親打零工勉強支撐。失去女兒的痛苦和改判的結果讓小燕的母親無法接受,於是委托律師向廣西高院提出申訴。

被害女孩母親:太無辜。這個世界上有這樣的正義嗎?

正義不能缺席,罪刑法定。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楊光義強奸壹案進行復核。經過近6個月的法律審查,2020年5月165438+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廣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本案。

2020年6月5438+2月65438+5月,楊廣義壹案在靈山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2月28日65438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撤銷二審原判,判處楊光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義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不僅違背了國家法律,也違背了正義和人情。雖然他已經自首,但這不足以對他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羅誌勇:嚴懲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是中國法律的明確規定和壹貫立場。保護未成年人,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壹直持零容忍態度。

動詞 (verb的縮寫)中國證券集體訴訟第壹案。

2018 10 16,網上出現了壹篇揭露康美藥業貨幣資金造假的文章。康美制藥的股票觸及漲停,隨後連續三天下跌,市值減半。數萬股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

證監會立案調查顯示,康美藥業2016年報虛增貨幣資金225.8億元;2017年報虛增貨幣資金299.4億元;2018半年報,虛增貨幣基金361.9億元。這是a股市場有史以來最大的壹起財務造假案,造假金額之巨大,手段之邪惡震驚市場。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毒瘤”,嚴重損害了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危害了市場秩序和金融穩定發展。此前對此類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處以幾十萬元的罰款,如此惡劣的欺詐行為違法成本極低。

但是正義不會永遠不存在。這壹次,被割的不再是“韭菜”,金融造假者自己也終於躺在了砧板上。

2020年3月1日,我國新《證券法》正式生效,明確引入了中國特色的集團訴訟制度。對社會影響重大的典型案件,將依法發起集體訴訟,降低了維權成本,提高了違法成本。因此,這起最大的上市公司欺詐案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第壹案,涉及投資者超過5萬人,其中大部分是中小股東。如果勝訴,5.2萬原告將是中國司法領域最大的壹次。5.2萬原告的訴訟將如何開庭審理?

中國政法大學法經濟學研究院院長李曙光:《證券法》中有壹個特別重要的條款。這次增加的是建立中國特色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所以只要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就覆蓋所有中小投資者。

廣州中院金融審判庭庭長陳:因為我們的集體訴訟是以默許參與和明示撤回的方式進行的,投資人只需要知道這個集體訴訟正在進行,不需要花錢,不需要時間,也不需要親自參與整個宣判的過程。

2021 11 12隨著廣州中院的鐵錘敲響,歷時近三年的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當庭宣判,康美藥業等相關被告向投資者損失約24.59億元,賠償金額為國內a股市場最高。

六、民法典中“願意冒險”為第壹種情況。

2020年4月20日,70歲的宋在北京的壹個公園裏和其他高爾夫球手壹起打羽毛球。在激烈的較量中,周殺球暴扣。宋伸手壹拍,防禦未果。他當場被羽毛球打中右眼。

事發後,宋三次到醫院就診,診斷結果均為右眼外傷性人工晶狀體脫位。右眼最佳矯正視力0.05,接近失明,他花了7170.73元醫藥費。對此,宋認為,周某明明知自己年齡大,反應慢,眼睛也受過傷,但仍選擇大力砸。雖無故意,但存在重大過失,故將周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2021,1,1,新中國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實施。2021,1,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這是民法典中的“自擔風險”原則首次在審判實踐中適用並公之於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6條第壹款規定:受害人自願參加某種具有危險性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應認定為“自擔風險”,遂判決駁回原告宋的全部訴訟請求。

《民法典》實施壹年以來,紙面上的法律已經成為法官的規範和行為準則。子宮裏的胎兒是否有繼承權,高空拋物受害者如何維權,是否會因見義勇為而被敲詐,壹個個鮮活的案例表明,民法典中的“民”字是第壹位的,是以人為本的,它正在成為壹部“百姓生活百科全書”。

七。“人臉識別”第壹案

“掃碼”、“刷臉”如今已經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態。2019年4月,浙江杭州市民郭冰花1360元購買了壹張杭州野生動物園“暢遊365天”雙卡,決定通過指紋識別入園。同年6月5438+10月,園方將指紋識別升級為“刷臉”,要求用戶輸入人臉信息,否則無法入園。在大多數人眼裏,“刷臉”認證就是對著手機點頭眨眼的事情,但郭冰認為人臉信息屬於高度敏感的個人隱私,野生動物世界無權收集,不接受人臉識別,要求園方退卡。園方認為,從指紋識別升級到人臉識別是為了提高效率。雙方協商無果,郭冰壹紙訴狀將杭州野生動物園告上法庭。

原告郭冰:我發了壹條朋友圈,我也感嘆說這個公司收集這個敏感的個人信息越來越過分了。這種行為不僅是對我合法權益的侵犯,我說的是所有年卡的用戶,包括壹些可能要辦理年卡的用戶,他實際上會受到影響。

2020年6月5438+065438+10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杭州野生動物園賠償郭冰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1038元,駁回郭冰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對於判決,郭冰和野生動物世界不服,提起上訴。這場因為“刷臉”而起的官司,成為中國“數字經濟背景下的人臉識別糾紛第壹案”,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註。

2021年4月9日,備受關註的“人臉識別第壹案”二審在杭州中院開庭。法院判決杭城野生動物園賠償郭冰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 * *共計1038元;刪除郭冰在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指紋識別信息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杭州中院審判長韓:法院明確提出,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征得消費者的知情同意,必須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

8.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2020年4月1日是吳春紅永遠不會忘記的壹天。這壹天,他被宣告無罪。從他開始羈押服刑到重獲自由,已經過去了5612天。

2004年6月5438+065438+10月,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兩名幼兒食物中毒,壹死壹傷。同村的村民吳春紅被確認為兇手。此後三年,商丘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刑緩期執行,河南高院三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8年,商丘中級人民法院第四次開庭,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從此,吳春紅和他的家人走上了漫長的多方申訴之路。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讓公平正義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入人心,罪刑法定、不容置疑,讓壹個又壹個錯案被依法糾正。2065438+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吳春紅案。2020年2月2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壹、二審判決,宣告吳春紅無罪。

吳春紅:我終於盼到了。我被判無罪,在法庭上被釋放。我非常興奮。

在為自己的錯誤辯護後,他無罪歸來。雖然無辜的監獄已經結束,但5000多名日夜失去自由的人的痛苦和折磨,已經成為吳春紅無法愈合的傷口。2020年6月,吳春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2020年8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吳春紅侵犯人身自由1.9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並向吳春紅賠禮道歉。

吳春紅認為賠償數額偏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復議申請。在冤假錯案中,受害人最大的傷害來自精神損害。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中,壹些“特例”的出現會為未來的道路標上清晰的路標。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委賠25號國家賠償決定,將原6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增加到654.38+0.2萬元。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虹:吳春紅因為在刑事案件中的誤判而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他的身體患有各種疾病,這也影響了他的生產和生活。賠償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可以說對今後司法解釋的適用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九、種子甲板侵權糾紛案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科技自力更生。黨的總書記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高到事關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和種源自主可控。

“津粳818”水稻品種是天津市水稻研究所選育的植物新品種,江蘇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對其的獨家許可權。江蘇秦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微信群尋找潛在交易者,收取會員費後提供“晉經818”種子交易信息,並根據買家需求安排交割。

金地公司認為親耕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親耕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親農公司稱,其只向種子供應商和種子供應商雙方提供種子信息,供應商和供應商自行交易,並未銷售被訴侵權的水稻種子“晉粳818”。

壹審法院認為,親耕公司協助達成涉案種子交易的行為構成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支持金地公司全額申請。

親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應認定親耕公司為交易的組織者和決策者,構成銷售侵權,壹審法院認定的協助侵權應予糾正。親耕公司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白皮包”種子,侵權行為嚴重。壹審法院按照兩倍賠償基數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