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必要的專業法庭。中級人民法院和法官人數較少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綜合法庭,也可以不設法庭。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設立綜合業務機構。中級人民法院和法官人數較少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得設立綜合性業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