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周期間,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宣傳和全民健身活動。第二章健身活動第八條組織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循科學、文明、安全、自願、因地制宜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和《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第九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成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十條居民委員會應當把組織全民健身活動作為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居民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壹條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條例》和國家課程標準開設體育課程,開展課外體育活動。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體育活動不少於1小時。當天沒有體育課的,中小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不少於1小時的課外體育活動。課外體育活動包括課間操等學校組織的學生健身活動。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每年對學生體質進行壹次抽樣監測,並根據學生體質監測結果指導學生科學開展體育活動。第十二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初中入學考試,體檢結果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計入中考總成績。第十三條體育總會和各類體育協會應當根據章程,發揮專業優勢,在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體育健身活動。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督促未成年人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第十四條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經營性體育健身組織,滿足公眾健身需求。第十五條經營《目錄》中的國家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按照《全民健身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區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並辦理相關的商事登記手續。第十六條舉辦大型全民健身活動和高危體育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第十七條公民參加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場所的規章制度,愛護設施,保護環境,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全民健身活動從事封建迷信、邪教、賭博等違法活動。第三章健身設施第十八條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協調、城鄉統籌、合理布局、規範實用、方便群眾的原則。第十九條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林業、園林、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根據不低於國家公共體育設施用地指標以及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城市和鄉村公共體育設施的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城市、村莊公共體育設施設置標準,在市、區、居住區、居住組團層面規劃公共體育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預留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建設並逐步完善公共體育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