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時,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地點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家屬在現場的可以直接通知,不在現場的可以短信、傳真、電話通知。被處罰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的,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的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通知,但必須在決定書中明確註明這種情況。另外,如果無法告知家屬,公安機關也可以選擇告知被處罰人所在單位。
行政處罰程序:
1.立案: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後,需要調查取證,決定是否立案;
2.告知: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享有的權利;
3.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核;
4.審理:行政機關審理案件,依據事實、法律和政策作出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6.處罰的執行:當事人應當執行處罰決定,如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整個過程要公正合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會通知家屬。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時,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可以通過短信、傳真、電話等方式通知。無法通知家屬的,公安機關可以選擇通知被處罰人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發送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