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支付訴訟費。訴訟費是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壹般由原告預交,判決下達後由敗訴方承擔費用。人民法院立案後,當事人需持交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交款,然後持銀行交款收據到法院開具預付訴訟費專用票據。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交納費用的,法院將發出《訴訟費交納查詢通知書》,經核實當事人未交納訴訟費的,自動撤訴。訴訟費的交納標準視案件類型而定,每件離婚案件交納50元至300元不等。受害人因侵犯其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提起民事訴訟的,每件賠償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的,應當根據賠償金額確定訴訟費。
法院民事起訴的程序如下:
1.壹是通過壹審程序,原告提交起訴書,送達被告;
2.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有效期限內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3.開庭三日前,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予以公告;
4.偵查階段,法庭根據原被告人出示的書面證據、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及時制作勘驗筆錄,宣讀鑒定結論;
5、法庭辯論環節,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發表意見和答辯。
6.最後法院做出了判決。
綜上,法院將向原告送達交納訴訟費通知書,要求其在7日內交納。逾期不繳納的,按主動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8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