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檢結論必須確切,其中視力、身高、體重、血壓等的測量數據必須精確,盡量做到零誤差,杜絕出現惡意誤差。《考生體檢卡》中數據填塗要符合規範,對體檢項目異常的文字描述字跡要工整清晰,內容要準確無誤,避免因過於省略或字跡潦草而出現歧義。《考生體檢卡》中各項記錄壹般不得塗改,確需塗改的,塗改處應由體檢醫生本人簽字並加蓋更改專用章,否則無效。體檢項目結束後,均需體檢醫生簽字負責。
2.《考生體檢卡》須由專人負責收發、傳遞和保管,考生和非體檢工作人員不得接觸該卡。
3.對於疑難病癥,要進行會診復查,不得草率作出結論。
4.在體檢工作最後階段,要以縣(市、區)為單位,組織人員對所有受檢考生的《考生體檢卡》進行復查,檢查是否有漏檢、缺填、書寫淩亂、字跡不清晰或未蓋結論章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補正。
5.體檢結果應及時通知考生。對影響正常錄取的體檢結論(會造成高校不予錄取的後果)應安排專人當面告知考生,讓其充分了解該結論可能導致的後果以及申訴程序和復檢規定。
6.做好復檢工作。考生如對體檢結論有異議,應於體檢結束壹周內向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經本級體檢領導小組批準後,可進行復查。如考生對復查結果仍有異議,最終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指定的醫院對異議做出仲裁結論。復檢和仲裁工作須於4月25日前完成。
7.除非有醫學上的必要,壹般不提倡全裸體檢查。
8.《考生體檢卡》經復核無誤後,由市招生考試機構統壹匯總並在規定時間報我院信息管理處(具體報送地點另行通知)。
9.以在規定時間進行的體檢或復查結論為準。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的,其結論壹律不作為錄取依據。
五、聽力殘疾考生免外語聽力測試的有關要求
(壹)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純音聽力檢測結果為每側耳的平均聽力損失都等於或大於40分貝(HL)的,可以認定為聽力殘疾考生,憑市級(含)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聽力檢測證明(報告),可以申請免外語聽力測試。
(二)聽力殘疾考生須於4月25日前將市級(含)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聽力檢測證明交市招生考試機構,並填寫《聽力殘疾考生免外語聽力測試申請表》(見附件4)。市招生考試機構要組織有關專家認真審核,審核通過的考生須進行不少於10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市招生考試機構應於5月10日前將有關材料報送我院普招處,批準後可免外語聽力測試。
(三)聽力殘疾考生外語成績按下列公式換算:外語成績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