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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汙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源頭減量及其相關活動。

法律法規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家居裝修垃圾、綠化垃圾、動物屍體、糞便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三條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1)可回收材料是指適於回收和再利用的物品。

(2)餐廚垃圾是指廢棄的蔬菜、瓜果等食物垃圾、廢棄食用油、家庭廚余垃圾和有機易腐垃圾。

(三)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4)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勵有處理條件的地區和場所,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對生活垃圾進行更準確的分類。第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使用、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處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管理。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布局,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汙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廢物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可回收物資的回收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國土規劃、農業、林業、園林、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供銷社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引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和社區居民公約,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村民和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第八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鼓勵環保組織、誌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動員活動,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衛、環保、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和實施評估,指導和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設施和場所,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基地並免費向公眾開放,通過媒體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和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行社、導遊等從事旅遊業的單位和個人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從事旅遊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旅遊者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勸導不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旅遊者。

駐穗人員服務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駐穗人員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和督促駐穗人員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公眾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