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備役召回期間,預備役人員可能被分配到不同地區執行任務,但壹般情況下,應事先告知召回對象在哪裏服役,他應立即到指定地點報到。
2.預備役人員報到後,其具體工作或者訓練職責,由召集機關或者接收機關分配或者安排。
3.預備役人員在預備役召回期間,可能要離開原單位,到規定的地點執行任務或者接受訓練。
4.預備役召回是指國家在必要時組織預備役人員參加壹定時間的軍事訓練或者軍事行動。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士兵法》的規定,召回預備役時,召回對象按照當年征集到預備役的人員進行分類,包括首次征集的預備役人員、預備役軍事學校的預備役軍官和學員、預備役軍事學校的士官和教官、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