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詐騙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接到詐騙案件舉報後,應當立即立案審查。對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的民警和部門應當立即受理,不得拖延。行政案件受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理時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得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需要立案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內容包括:報案單位、案件類型、編號、案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人員傷亡和財產折損、案件摘要、承辦人姓名和立案時間等。對於決定不予立案的,工作人員會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相關負責人同意後,將告知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並告知投訴人如不服,可申請復議。所以詐騙案件在公安機關受理後,查明後立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告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應當向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說明,並停止登記,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