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遷人可以收集被威脅的證據,如視聽資料、威脅短信等。
(2)收集證據後,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暴力拆遷有哪些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享有強制拆遷權的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越權實施拆遷,或者無權實施拆遷的機關或者組織觸犯刑法的,構成單位犯罪。大多數情況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采取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2.行政責任。
根據《征收條例》的規定,行政主體違法實施拆遷,損害被征收人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可能受到行政處分。此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社會危害性大,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民事責任。
在暴力強拆過程中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其他主體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施暴力威脅的,被拆遷人可以收集被威脅的證據,如視聽資料、威脅短信等。然後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拆遷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壹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