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
第壹條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有條件的士兵身高條件按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條體重符合下列條件,空腹血糖低於7.0 mmol/L者為合格。
(1)男性:17.5 ≤身體質量指數< 30,其中:17.5≤身體條件身體質量指數< 27的男性軍人;
(2)女:17 ≤身體質量指數< 24。
如果身體質量指數≥28,則需要檢查血液血紅蛋白檢驗項目,糖化血紅蛋白百分比小於6.5%,為合格。
(身體質量指數=體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