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贈與合同的性質
兩個戀人在戀愛期間互贈的生活用品和節日禮物,可以不還。
這些費用都是增進雙方感情的自願捐助,是贈品,不能退。
(2)為實現某壹目的的支出
1.壹般是大量的財物(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高檔昂貴的衣服等。)和壹定的錢(見面磕頭的禮物等。)戀愛或訂婚中壹方給予的,應返還。
因為大宗商品或金錢是在戀愛關系的基礎上存在的,在與之結婚的前提下,壹旦這種關系不存在,對方就失去了取得財產的基礎,再占有這種財產就是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如果沒有原件,或者收件人無法返還,應當折價賠償。
(3)從道德的角度來看
根據《民法典》第663條,以財產為誘餌,玩弄他人感情,道德敗壞,是嚴重侵害贈與人利益的行為。即使給了對方壹大筆財物,也可以選擇要回來。
二、案例描述
案例1:贈與性質不得返還。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四起保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戀愛同居期間,雙方互贈財物是人之常情。如果壹方在戀愛期間給了另壹方錢,如果沒有或者推定其沒有結婚的目的,只是戀愛期間的禮節性交換。該行為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認定雙方實質上建立了贈與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