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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哪些手機用戶被垃圾短信侵犯的權利?

在現實社會中,每個人都有壹定的權利,比如人身自由、健康等等。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權益,可以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麽,民法典中的垃圾短信侵犯了手機用戶的哪些權利?以下是我給讀者的回答。

1.手機用戶被垃圾短信侵犯的權利在民法典中有哪些?

1,涉嫌侵犯他人和平權。

垃圾短信的特點是騷擾他人,影響他人的生活安寧。這種行為雖未造成財產損害或人身損害,但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即人格利益或人格權的損害,故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2.涉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

對於垃圾郵件及其發送者,最終用戶通常不希望接收它們並與之通信。所以,發送垃圾短信的行為應該是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

3.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

個人信息作為隱私權的壹部分,是公民人格權的壹個方面。出售他人信息和電話號碼是侵犯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

4.涉嫌侵犯個人信息保護權。

個人手機號碼、家庭住址、醫療檔案、職業等。,都在保護範圍內。名片店把客戶的名片留在最下面,公司扔掉應聘者的簡歷,或者醫院因管理不善泄露病人的病歷都是違法的,會被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

5.涉嫌侵犯他人消費自由權。

未經同意向他人發送垃圾短信,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強制接受服務。

第二,法律規定

民法

第壹百三十條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幹涉。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壹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