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就是在某地註冊,長期定居。在壹個地方落戶,需要符合落戶地規定的條件,辦理壹定的手續,才能在該地方落戶。以下為大家整理了人才落戶張家港申請流程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處理過程
1.預審:申請人向單位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交預申請材料並填寫預申請信息,相關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原則上自收到預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反饋預審結果,預審合格的可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2.公示:對落戶申請人相關信息進行社會公示,單位申報的落戶申請人在單位內部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3.提交材料:公示無異議的,單位在材料齊全後正式提交申請;
4.申請受理:個人或單位完成申請材料整理收集後,正式提出申請,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
5.審查:材料齊全的,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批準。經初審、復審,符合落戶條件的,出具受理機構負責人同意意見,轉送擬落戶地公安機關;
6.戶口遷移: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張家港市人才落戶單位申請表:
1.在張家港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下列人員,可在人事檔案轉移後申請落戶:
(壹)具有碩士或碩士以上學位(含留學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壹級條件之壹的;
(2)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含留學人員)、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條件之壹的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三級,年齡不超過35周歲,在張家港有穩定就業,並在申報單位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人員,可在人事檔案轉移後申請落戶。
落戶申請獲批後,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隨著人才落戶政策的調整,公安機關也簡化了戶口遷移手續。
戶口遷出江蘇省且符合江蘇省跨市常住戶口協同服務管理系統要求的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材料的同時,提交電子準遷申請表。公安機關通過內部信息查詢系統核對信息後,即可進行壹站式遷移,省去了申請人獲得紙質遷出許可和返回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的兩個環節。申請人只需根據公安機關的短信通知,攜帶相關材料到戶口遷入地公安機關即可。
戶口遷出本省的,公安機關可根據其意願,現場或郵寄出具準予遷入證明,由申請人在戶口所在地、原住所地辦理遷移手續,然後根據公安機關短信通知,按要求攜帶相關材料到戶口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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