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鼓勵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獻血進行監督管理。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教育。新聞媒體應當對獻血進行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住地區的公民參加獻血。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頒發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獻血證,有關單位可給予適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