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庭前調解的程序如下:
(1)由當事人申請啟動;
(2)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發起調解;
(3)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二。法院調解書簽收後送達當事人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收件人的壹種送達方式;
2、委托送達,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托收件人所在地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達收件人;
3.郵寄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以掛號信的方式送達收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