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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雙方的責任

(壹)監督員的責任

1.監理人的責任期是委托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施工進度的延誤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壹步約定相應的延長合同期。

2.監理人應當在責任期內履行約定的義務。因監理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委托人。累計薪酬總額不得超過監理報酬總額(不含稅)。

3.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和竣工期限(交付和出圖)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於違反嚴肅工作規定的相關事項,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當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的索賠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因索賠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2)客戶的責任

1.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2.監事處理委托事務時,因監事以外的原因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

3.如果委托人向監理人提出的索賠不能成立,應賠償監理人因索賠而產生的全部費用。1.如果由於發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額外工作或工期延長,監理人應及時將此情況及可能造成的影響通知發包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支付額外的工作。

2.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業務的,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延長。恢復監理業務時,增加不超過42天恢復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金額支付監理報酬。

3.監理人與發包人完成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人的尾款後,本合同終止。保修期內的責任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壹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提前42天通知另壹方。因解除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終止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在協議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5.如果監理人自應獲得監理人報酬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付款文件,且委托人未向監理人作出任何書面說明,或暫停監理業務超過6個月,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發出通知後14天內委托人未收到答復,則可進壹步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委托人在發出第二次通知後42天內沒有收到答復,他可以終止合同或自願終止合同。委托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6.非因監理人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的,其善後工作和監理業務的恢復應視為額外工作,並有權獲得額外報酬。

7.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以向監理人發出通知,表明其未履行監理義務。委托人在發出通知後21天內未收到答復的,可在第壹次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解除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終止。監理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8.合同協議的終止不影響各方的權利和責任。正常監理費的構成是乙方在項目監理中所需的總費用,加上合理的利潤和稅金。具體而言,它應包括:

1.直接成本

(1)監事和監督助理的工資,包括津貼、附加工資和獎金;

(2)項目監理人員的其他專項費用,包括差旅費、補貼、書報等。;

(3)監理過程中使用計算機等與監理工作有關的儀器、機械的費用;

(4)其他需要的對外合作費用。

2.間接損失

所有業務運營費用和非工程項目的特定費用:

(1)管理人員、行政人員和後勤服務人員工資;

(二)營業費用,包括招攬業務的廣告費;

(3)辦公費,包括文具、紙張、賬目、報刊、印刷費等。;

(4)交通費、差旅費、辦公設施費(公司使用的水、電、氣、衛生、治安等費用);

(五)固定資產和常用工具設備使用費;

(6)業務培訓費和圖書資料購置費;

(七)其他行政活動經費。

我國監理費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四種,即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發布的《關於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

(1)按監理工程預算的百分比;

(2)按年平均參加監理工作的人數計算;

(3)按(1)和(2)計算收益不合適的,甲乙雙方按其他約定的方法計算收益;

(4)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建設項目的建設監理費,參照國際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以上四種收費方式,其中第(3)項和第(4)項的具體適用範圍已經明確,根據我國現狀,第(1)項和第(2)項的適用範圍如下:

(1)法,即按照監理項目概算的百分比收取收入,相對簡單科學,也是國際上通行的方法。壹般情況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采用這種方法。

第二種方法,即按年平均參加監理工作的人數計算收費。1994年5月5日1994建設部監理司以簡佩筠工編(1994)5號文件作了簡要說明,此方法主要適用於單項工程或臨時性工程,或不適於按工程預算的百分比計算監理費。

按照上述收費方式收取的費用只是正常監理工作的部分,監理工作中收取的費用還應包括額外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費用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

正常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

委托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支付監理人報酬的,還應當從規定日期起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繳費期限的最後壹天開始計算。

支付監理報酬的貨幣和匯率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的報酬項目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支付通知後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但委托人不得延誤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1.受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需的監理人員出國考察、材料設備復驗,其費用經委托人同意的,應在預算內向委托人報銷。

2.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請專家進行咨詢或協助,費用由監理方承擔,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3.監理人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已使委托人獲得經濟利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提取經濟報酬。

4.監理人的常駐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監理項目施工承包商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根據合同規定,監理人不得參與任何可能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5.在監理過程中,監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申報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設計人和承包人提供和申報的秘密。

6.監理人擁有其編制的所有文件的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因違反或終止本合同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賠償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應註意的問題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是壹種專業性很強的合同,因此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範文本。但在與監理方簽訂合同時,委托方不能機械套用模板,需要註意以下問題:根據《工程建設監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審批制。監理單位的設立必須報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進行資質審查,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範圍承擔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其次,《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對各類監理人員做了相應的資質要求,監理單位作為合同壹方派出的監理人員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

二、應包括質量、成本和進度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

在監理合同範本專用條款部分關於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的條款中,委托人往往只要求監理方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然而,在關於監理方權利的條款中,依據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示範合同賦予了監理方壹系列關於工程造價和進度的權利,這顯然造成了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稱。還應註意的是,建設單位與承包商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示範合同專用條款》第39條規定了監理人正常工作報酬、額外工作報酬和額外工作報酬的計算方法。這是因為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可能發生變化,導致需要延長時間、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這實際上意味著委托人要單方面承擔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我們在審查監理合同時,通常會建議客戶采取總價方式,多退少補。不管監理工作需要延期、暫停還是終止,總之監理的各種報酬都在這個價格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