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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收到的催款信息中有沒有金額?

是的。保證金是指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其債權的擔保的行為,稱為抵押擔保。作為壹種擔保方式,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債務人的相關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

擔保金額條款

擔保金額的條款與銀行的擔保責任範圍有關。在審查見索即付保函擔保金額條款時,應註意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未約定擔保金額或擔保金額敞口;

未明確約定擔保的貨幣和金額;

擔保金額與基礎交易的合同金額不壹致;

擔保金額包含不合理的費用;

沒有明確約定按要求遞減擔保金額。

對於前四種情況,應補充保證的最大金額,盡量避免金額暴露,保證金額的幣種和金額必須清晰明確;對於最後壹種情況,在支付擔保、預付款擔保、建設工程履約擔保、融資租賃擔保中,可以考慮增加減少擔保金額的條款,並明確減少金額的依據。比如,我們可以規定“與受益人開具的收據中規定的金額減少,當金額減少到零時,保函失效”。

1.有擔保的主債權有哪些類型?

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是擔保法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壹,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實現,因此應當對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產生的原因有四種: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有擔保主債權範疇是指因有擔保主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範疇。當事人不得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者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抵押。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著名的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電、水電煤氣供暖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懲戒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註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推斷的,抵押不成立。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金額是多少?

有擔保的債權數額是指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應當在抵押合同中確定。特別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擔保範圍的情況下,抵押人的擔保範圍往往是根據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來界定的。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應在抵押合同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