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金額條款
擔保金額的條款與銀行的擔保責任範圍有關。在審查見索即付保函擔保金額條款時,應註意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未約定擔保金額或擔保金額敞口;
未明確約定擔保的貨幣和金額;
擔保金額與基礎交易的合同金額不壹致;
擔保金額包含不合理的費用;
沒有明確約定按要求遞減擔保金額。
對於前四種情況,應補充保證的最大金額,盡量避免金額暴露,保證金額的幣種和金額必須清晰明確;對於最後壹種情況,在支付擔保、預付款擔保、建設工程履約擔保、融資租賃擔保中,可以考慮增加減少擔保金額的條款,並明確減少金額的依據。比如,我們可以規定“與受益人開具的收據中規定的金額減少,當金額減少到零時,保函失效”。
1.有擔保的主債權有哪些類型?
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是擔保法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壹,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實現,因此應當對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產生的原因有四種: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有擔保主債權範疇是指因有擔保主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範疇。當事人不得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者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抵押。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著名的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電、水電煤氣供暖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懲戒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註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推斷的,抵押不成立。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金額是多少?
有擔保的債權數額是指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應當在抵押合同中確定。特別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擔保範圍的情況下,抵押人的擔保範圍往往是根據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來界定的。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應在抵押合同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