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讓被執行人自行申報;
2.由申請執行人提供;
3.法院調查;
4.獎勵舉報。
壹般來說,財產調查主要是調查下列財產:
1,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2.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3、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5.其他財產。
壹、被執行人的資產類別
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資產(財產)在形式和數量上是不同的,但卻是相似的。被執行人的資產(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動產和不動產);現金;股權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權證);購入的證券,包括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預付款;債權;其他應收賬款;無形資產,包括商標、專利、商譽、版權、著作權等。
二、如何掌握被執行人的資產線索
調查掌握被執行人的資產線索,是壹項辛苦而瑣碎的工作。在明確執行對象後,要對被執行人的情況進行基本的了解和分析,如被執行人的資產規模、資產的主要形式、被執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員、社會關系等。被執行人是法人的,要摸清基本經營範圍、經營規模、主要經營夥伴、企業效益、企業歷史沿革、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的個人情況。通過以上調查分析,目的是摸清被執行人的資產分布情況和可能的存放地點。同時,盡可能掌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如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企業代碼等。,並盡可能多地收集被執行人可能的資產信息,如合夥人、投資等。有些信息對外人來說是秘密,但其實內部人是知道的,稍微打聽壹下就能掌握。
掌握上述情況後,可以以被執行人所在地區為中心,對其進行拉網式排查:
1.在當地房管局和土地管理局查看其名下的房產;
2.調查當地人民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調查商業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和其他賬戶。目前各大商業銀行全國聯網。只要他們提供姓名和身份證,就可以知道被執行人在全國各地同壹家銀行的開戶情況。
3.通過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登記公司,可以查到國內任何壹家證券公司的證券營業部的開戶情況和現金、股票的數量。
4、掌握實業公司的投資。在被執行人可以投資設立實業公司的市工商局,名稱可以用“選擇有投資或無投資的實業公司”。目前全國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門都提供對外收費的查詢。只要提供投資人的姓名和證號,就能很快找到他名下的企業。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業,還要下點功夫查股東。
5.到當地車管部門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
6.通過企業財務和地稅、工商、政府等職能部門,調查被執行企業的財務報表、企業利潤、企業資產明細等相關信息。簡而言之,我們應該觸及所有可以存放資產的地方。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銀行和相關職能部門對公民個人信息保密,壹般不提供給外部查詢。對此,可以確定壹個範圍,提交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核實。或者通過其他方式。
三、查封或執行被執行人的資產應註意的問題。
1.必須明確,必須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資產進行調查。民事訴訟的執行不同於刑事案件的追訴。民事案件要求必須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資產。如果資產由被執行人控制或者使用,但不在其名下,法院不能執行。所以在調查資產線索的時候,壹定要摸清對象,找到被執行人名下的資產。
2.資產可以隨時轉移,尤其是現金和債券等有價證券,流動性更強。因此,在發現資產線索時要註意保密,隨時與執行法官溝通聯系,做到隨時掌握,隨時封存,隨時執行。對於壹些大規模的執行人來說,他們與地方政府和銀行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考慮到自身利益,銀行特別不願意凍結和執行自己的存款。所以,即使有法院的執行法官在場,也要精心設計,妥善行事,否則白忙壹場。曾經有壹個當事人不聽,以為只要帶著法官去執行就萬事大吉了。結果他們和法官進了銀行的前門,被銀行認出來了。打了個電話,錢被執行人拿走了。等到執行法官找到辦公室,主管行長然後回來執行的時候,賬戶已經空了。
3、發現多少,落實多少,不要寄希望於“壹步到位”。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大多與企業效益差有關。市場競爭是殘酷的。因為大部分企業在資金使用上利用杠桿效應,壹旦企業資金鏈斷裂,往往銷售受阻,債權人擁擠,企業很難東山再起。這樣的話,能拿多少就拿多少。有壹次,某公司退了壹輛大眾帕薩特。公司領導認為車太不值錢,車抵消的債務金額太大。他們把車還了,要求對方用其他資產抵消。沒想到,那個企業的資產馬上被另壹個債權人查封,企業資不抵債,倒閉了。最後連壹輛破車都沒拿回來。
4.承認損失,承認現實。這筆錢不能如期收回。不管什麽原因,我們必須承認現實,損失是肯定的。我們現在要做的就是盡可能把損失降到最低。很多債權人不願意承認這壹點,總是希望對方能夠全額執行,附帶利息甚至希望對方賠償損失。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對於資產質量較好的執行人來說也不是不可以。但總的來說還是要客觀實際,要知道今天的損失是當初不小心的結果,是要為當初的疏忽大意付出代價的。如果妳這樣想,妳不僅會感覺好很多,還會帶來更多實現的方法。
希望以上內容對妳有幫助。如有疑問,可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245條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