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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相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壹、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金額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就招標文件咨詢過招標人的專家不得作為評標專家參與評標。

有的地方規定招標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的地方規定招標人可以派出代表作為專家評委,但人數不得超過1且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

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本機構代理的招標項目的評標。原則上,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在開標前確定,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二、評標專家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對評標專家實行統壹的職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綜合評價專家庫。當然,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縣級地方政府,可能沒有足夠的專家建立專家庫,不能完全按照法律運行,需要盡可能的完善。

三、評標專家的抽取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從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或者變相方式指定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所謂專項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其具備評標資格的項目。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因外,招標人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評標專家的遴選以及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四。評標專家的義務

更換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出現回避、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標結論無效,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重新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咨詢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從事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動詞 (verb的縮寫)評標專家的回避

近三年內在參與投標項目的單位任職(含普工)或擔任顧問。

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與投標項目的單位任職或擔任顧問。

配偶或直系親屬參與同壹項目評估工作。

與參加招標項目的單位發生法律糾紛。

在評標委員會中,同壹單位有兩名以上評標專家。

發包人與招標人或者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人之間存在行政隸屬關系。這些規定旨在使評標專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六、政府是如何避免投標人在開標前找評標專家、

目前很多地方都安裝了電子化的專家抽取系統,抽取專家的全過程不需要人工幹預。招標公司只需向系統發送專家抽取請求。收到請求後,系統會自動提取專家,並向專家手機發送短信。專家回復確認後,系統會提示投標公司提取成功。但至於專家是誰,系統是加密的,這個軟件抽取專家有專門的隨機算法,同樣不公開。

評標專家評標有風險,從專業角度評標需要謹慎、公開、公平、公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本法對投標人的規定適用於投標的個人。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施工的,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簡歷、業績和機械設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中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壹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與招標人簽訂* * *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 * *協議隨招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如果聯合體中標,聯合體各方均應* * *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就中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