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業救濟金應在單位解除合同後60日內到社保中心登記。如果當時沒有辦理失業救濟金領取手續,可以在下次重新就業並繳納社保後,再次解除勞動合同時,壹並領取累計月數的失業救濟金。
第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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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失業救濟有壹定的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壹年以上;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按照規定進行了失業和求職登記。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才能享受失業保險。
3.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時間是這樣規定的:繳費時間不滿壹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4.繳費時間滿壹年的,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
5.繳費時間超過壹年的,每八個月加發壹個月失業保險費,余額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三,領取失業救濟金的過程
1.職工在失業登記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後60日內,到市社保機構失業保險部門辦理申領手續;
2.當月申請的職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失業職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不符合領取條件的,出具《失業職工申請失業保險不予受理決定書》;
3.社保機構基金報銷部於次月10前通過銀行復核支付失業保險金。
對於那些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壹般可以在被確認失業後,到社保局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需要在員工重新找到工作後停止發放,找到工作當月已領取失業救濟金的需要按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