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郵件、網頁都是電子證據。據了解,可以當庭出示的電子證據主要有: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頁證據等。,排除人為篡改、錯誤和故障等因素。電子證據是所有證據中最具證明力的,保存方便,性能豐富,可以長期保存,隨時重復使用。同時,電子證據容易被銷毀。由於電子數據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不連續的,數據被人為篡改後,如果沒有可比較的副本或圖像文件,是很難發現和判斷的。至於誤操作、病毒、軟硬件故障、系統崩潰、突然斷電等意誌之外的因素也會導致數據失真。律師表示,只要是訴訟證據,就應該具備三個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只有具備以上三個屬性的證據,才能說具有證據資格,即證據能力。對保存的網頁證據進行公證、拍照、下載的律師表示,經過法院審查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由於手機短信刪除、修改的特點,壹般不適合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應輔以其他證據。為避免引用證據缺乏證據能力,在審查手機短信時應註意以下情況:(1)審查發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和手機號碼)以及收發時間;發件人、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2)檢查短信的位置是否發生了變化,發送(接收)的信息是否還在發送(接收)框中;(3)檢查短信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矛盾,是否與待證明的事實相關;(4)如有必要,可向電信運營商申請認證或進行調查。可用於判斷電子郵件真實性的因素有:(1)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2)檢查電子郵件地址是從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處獲得的還是免費註冊的。壹般來說,前者比較靠譜;(3)查看郵件的收發時間。如果郵件是國外網絡服務商寄的,或者是國際郵件代發商寄的,就必須要有壹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4)必要時,請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提供協助,直接保存來自電子郵件傳輸和存儲的證據。或者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和傳輸環境的可靠性中識別它是否已經被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對於如何增強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張律師表示,訴訟雙方對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爭議,網絡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可以要求有關網站提供協助,直接保存來自計算機系統傳輸、存儲的證據,或者請有關單位的專家進行鑒定,從網絡證據的生成、存儲、傳輸、輸出環境的可靠性等方面提出專家意見。由於網頁信息更新快、時效性強,訴訟中要註意保存網頁證據,可以通過公證、錄像、下載等方式固定網頁。壹般來說,經過公證的網頁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如何當庭出示電子證據應當以手機短信方式當庭出示,並書面提取短信內容、發送人(接收人)、發送(接收人)時間、存儲地點等相關信息,作為庭審筆錄的壹部分。證據方也可以自願申請短信公證,出示公證文書作為證據。電子郵件應由舉證方提供,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和郵件提供者,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郵件的產生、接收時間和內容。當庭出示證據時,如果雙方沒有異議,可以直接出示電子郵件的紙質復印件;否則要在電腦上法庭演示,下載打印成紙。電子郵件經過公證的,可以不當庭出示,但可以直接出示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在將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當提供網址和時間,並當庭演示該網頁,在網頁中註明與案件有關的內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復印件備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只展示紙質版的網頁而不演示網頁。上述過程應在庭審筆錄中得到充分體現。網頁已經公證的,可以不在法庭上演示網頁,但可以直接出示公證文書作為證據。電腦和網絡已經進入我們的生活,很多業務也需要依賴網絡。因此,在出現糾紛的情況下,電子證據可以在解決矛盾的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而公民普遍沒有保留證據的意識,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少有人意識到。最後,張律師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壹定要及時保存證據,防止電子證據第壹手資料丟失,導致取證困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