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發布懸賞公告,尋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獎勵金額或者計算方法;(二)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被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實現時,自願支付報酬的承諾;(三)發布獎勵公告的方式;(四)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