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妳描述的事實,這涉及到行政處罰文書的送達方式。送達是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也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送達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服務人員應當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和訴訟文書名稱,並對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內容進行拍照。,並保存它們以備將來參考。因此,短信和微信被列為電子交付的形式。
可見,微信發貨屬於電子發貨的範疇。就煙草行政處罰文書而言,雖然在立法和法理上適用電子送達具有可行性,但短信、微信等電子送達方式在煙草執法領域仍處於探討和論證階段。目前,行政處罰文書仍以郵寄或委托方式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