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法院對被告人作出判決時,可以不通知家屬出庭。但實際判處並送交執行機關服刑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家屬。
2.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法院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庭審時到場。
判刑程序:
壹.起訴
二。驗收: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案件應當由法官或者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成員確定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有關各方。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三、開庭: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在規定的開庭期限前通知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規定的開庭期限前宣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庭審期間,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審判終結,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四,判斷: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可以用簡易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順序的限制。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二百零二條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