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凍結方面,根據最高法《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銀行存款等資金的凍結期限為六個月。期滿後,申請人(原告)可以申請延長凍結期限,但不得超過3個月,並在期滿前將《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銀行,否則自動解凍。持卡人要想盡快解凍這樣的民事凍結,只有三種途徑:壹是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請解凍,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解凍;案件定案後,解凍程序也將執行。如果凍結到期後沒有延期,賬戶將自動解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四)債務已經清償;(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