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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規定的電信詐騙案件立案標準

新刑法規定的電信詐騙案件立案標準是3千元。公民因短信、電話、網絡、廣播電視、報刊等誤傳被騙,詐騙數額在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符合聯合司法解釋中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如果這是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的,公安機關應該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

擴展數據

欺詐懲罰

2011年4月7日,最高法院向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根據解釋,電信詐騙將被嚴懲。本司法解釋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並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詐騙犯罪形勢,將最低定罪門檻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根據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654.38+0000元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654.38+0000元的屬於“數額巨大”,50萬元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解釋將電信詐騙界定為可以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規定了五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的。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欺詐;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解釋,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但發送詐騙短信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個以上,詐騙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解釋》還規定,明知是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渠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他人的,以同罪論處。

此外,解釋還明確了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規定騙取近親屬和近親屬理解的財物的,壹般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處理也要酌情從寬。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電信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