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辦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辦失業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