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基本情況
該案由淶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8 10 17移送淶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依法對全部案件材料進行了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65438+2009年2月24日,淶源縣公安局以女王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為由,終止偵查,解除取保候審,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將、趙移送審查起訴。淶源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查明:
2065438年6月至2008年10月寒假期間,王在其母親趙工作的飯店當服務員,與在該飯店工作的相識。多次聯系王要求進壹步溝通,均被拒絕。2018年4月28日,王到北京某飯店找母親趙。第二天下午,約他出去,壹直到第二天淩晨四五點,不斷糾纏王,強行不讓他回去。趙等人找到王,把他送回淶源家中,但要求會見他的請求遭到拒絕。同年5月至6月,先後6次在其家中、學校等地對王及其家人進行騷擾、威脅,威脅自殺,發送含有死亡威脅的手機短信,並威脅要殺死王的哥哥姐姐。王所在的學校專門制定了防範的應急預案。王及家人逃至縣城賓館、親戚家中,並向淶源縣、張家口市、北京等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多次出警,但對王樂妍的規勸無效。2065 438+08 6月底,王家借了兩個養狗院,在院內安裝了監控設備,擺放了鐵鍬、菜刀、木棍等。在臥室,並要求王改變臥室不定期采取預防措施。
2065438年7月11日17時左右,到達淶源縣,買了兩把水果刀和霹靂手套,預訂了壹輛車,當晚乘坐預訂的車到王家。23時許,攜帶兩把水果刀和壹根撬棍翻墻進入王家中,致使敬老院內的狗狂吠不止。當看到帶著兇器進入院子時,他告訴王打電話報警,並拿著鐵鍬沖出房子與搏鬥。王樂妍用水果刀(長11cm,寬2.4cm)劃傷了王新元的手臂。後來,趙帶著菜刀從家跑出來加入了打鬥。王磊用撬棍(金屬材質,總長51.4cm)擊打趙的頭部和雙手,趙手中的菜刀被打掉。這時,王也從屋裏拿出壹把菜刀,向院子裏跑去。當看到它,他沖向王。王轉身就跑,在後面追趕。、趙追趕,護著王,三人相鬥。王某某上前拉扯,被劃傷腹部。王雷用右臂掐住王的脖子,和趙沖上去。趙拉著往前走,用鐵鍬從後面猛擊。王雷樂躲閃著王的脖子,把王拽倒在地。王掙脫後回屋拿出菜刀朝砍去。期間,王返回屋內,用手機報警兩次。和趙繼續用木棍和菜刀打,而倒在地上後兩次試圖爬起來。和趙擔心他們會起來侵犯,所以他們先後用菜刀和木棍打,直到停止移動。事後,、趙、王某某在醫院等待民警到來。
經鑒定,王樂妍頭部、面部、枕部、頸部、肩部、手臂多處損傷,符合顱腦損傷合並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和手臂多處被刺傷和抓傷,傷勢為輕傷。趙頭部、手部受傷,王腹部受傷,均為輕傷。
二、案件處理意見及理由
我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刑法》第20條第3款也賦予公民特殊的正當防衛權,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檢察機關認為,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和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趙、王某某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對的暴力行為可以采取無限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壹,王樂妍攜帶兇器夜間闖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行為。在王某明確拒絕與其交往後,仍對王某及其家人進行多次糾纏、騷擾、威脅,深夜持兇器翻墻非法侵入住處,並持水果刀、撬棍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兇器繼續對、趙和王某某實施傷害,造成輕傷二級、趙和王某某輕傷二級。上述情況足以證明,王新元壹家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暴力的嚴重威脅,他們處於真實而緊迫的危險之中。王樂妍的行為是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趙、王某某的行為屬於防衛行為。持刀、撬棍翻墻,用水果刀將、王刺傷、劃傷,用撬棍將趙打傷,用胳膊將王勒死。應該認為王樂妍已經開始實施暴力。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嚴重暴力事件的侵害,王新元壹家使用鐵鍬、菜刀和木棍對王樂妍進行反擊,屬於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
第三,倒地後,、趙持刀、棍棒繼續攻擊,仍屬於防衛行為。王樂妍身材高大,年輕力壯,他的武器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雖然王樂妍被撞倒了,但他兩次試圖爬起來。、趙當時不能確定是否已被制服,擔心其再次實施不法侵害,遂持菜刀、木棍繼續擊打,與前次防衛行為緊密連續,屬於綜合防衛行為。
第四,根據案發時的現場環境,和趙對其防衛行為的強度不應要求過高。王新元的家在村子邊上,周圍的房子無人居住。案發時已經是深夜,醫院裏沒有燈光。突然攜帶兇器翻墻實施暴力,和趙嚇壞了,高度緊張,心理上十分恐懼。在上述情況下,在無法判斷王樂妍倒地後是否會繼續實施侵略行為的情況下,要求他們立即停止防衛行為是不合理的,也是現實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所體現的精神和近期辦理的與正當防衛有關的案件,本案中、趙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種處理有利於制止不法侵害,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和房屋安全。
2065438+2009年3月3日,淶源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之規定,決定對、趙不起訴。
以上信息特此通知。感謝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
?2065年3月3日438+09
?正當防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中的壹個概念。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具體條件是:(1)正當防衛的原因條件,即不法侵害的產生和存在;(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處於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的進行中狀態;(3)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即正當防衛只能適用於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適用於未實施侵害的第三人;(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保護國家的、公共的利益和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實施正當防衛的首要前提。也就是說,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基於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要損害,即防衛行為只能在必要限度內繼續,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要損害。
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這對於鼓勵公民更好地行使辯護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誌或者沒有法定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者經請求拒不退出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壹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憲法淵源。
不起訴決定是指認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作出的決定。本質上是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終結訴訟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五種情形,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最嚴重的犯罪。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權,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剝奪。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實際案例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多種多樣。行為人采取什麽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正當防衛、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依法處決罪犯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不構成該罪。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刑法規定了兩級刑:故意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規定的“情節輕微”,在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的動機、原因、後果等方面考慮,比如出於義憤殺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本案,王、趙只是在防衛過程中造成了殺人的後果,不存在主觀故意。行為人是在行使正當防衛,本案當事人當時處於特定情境,防衛行為不受限制。因此,本案中王某、趙某的殺人行為不構成犯罪。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準確認定案件,準確適用法律,合法合理辦案,弘揚正氣。這種處理有利於制止不法侵害,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和房屋安全。該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