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收取費用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的,多收的費用予以退還,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未按照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進行檢驗並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檢驗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吊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的是什麽?
1,向前方向停在道路左側,駕駛人不離開車輛;
2.在距上述地點20米範圍內的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路段停車;
3.在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門前以及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
4.公共汽車和電車停在場地外;
5、夜間臨時停車,不開示寬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