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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沒有開庭通知被拘留者?

法院不會通知在押人員,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壹種意見是不需要傳喚在押被告人,因為,第壹,傳票是訴訟文書。

書,其作用是召喚被傳喚人準時到達指定地點。被告人被拘留時,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使送達法院傳票,在押被告人也不能按時到達指定地點。

參與訴訟,所以傳喚傳票不僅會損害傳票的嚴肅性,也沒有實際意義;二是人民法院已於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並告知其享有的相關訴訟權利。被告

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準備出庭參加訴訟,庭審期間訴訟權利將受法律保護,不影響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第三,新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是概括和壹般規範。最高人民法院為審理刑事案件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或訊問而專門設計的還押票,是用於傳喚在押被告人的特定訴訟文書,其效力應優於傳票。在此基礎上,傳喚被告人羈押明顯具有重復性和不必要,也不利於節約訴訟成本和提高訴訟效率。第四,無論是1979的刑訴法,還是1996的刑訴法,還是新刑訴法,關於開庭三日前傳喚當事人的規定,除了條款順序有所調整外,實質上都沒有變化。在審判實踐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壹般不在開庭前三天向被告人送達開庭傳票,只有法警持拘留證將被告人從看守所帶到法庭參加開庭。

第二種意見是,羈押中的被告人也應被傳喚。理由是開庭三天前送達傳喚當事人的傳票是法定程序。現行法律對傳喚當事人沒有例外。傳票只是人民法院將被告人羈押、還押至看守所使用的正式文書,不具有傳喚被告人的功能。如果法院傳票沒有依法送達被告,可能會因程序不公正而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同時,如果被告人或辯護人正在法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