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關於機票退票的規定如下:
由於承運人的原因,旅客退票,全部退票。
因旅客原因申請退票的,應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24小時前支付原機票價格10%的退票費。24小時內,2小時前,應支付原票價20%的退票費;2小時內,應支付原票價30%的退票費。如果您錯過了飛機,您應該支付原機票價格50%的退票費。
由於承運人或者旅客的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部分或者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內要求退票。
要求退票的旅客,應當隨身攜帶客票的“航班聯”和“旅客聯”或者客票未使用的部分。退票只能在出票地、航班始發地、行程終止地的承運人售票處或其銷售代理處辦理。
票價只能退給旅客本人或車票的付款人。
二、適用範圍
(1)2022年9月1日之前用876票填開或換開的國內機票(含裏程兌換機票);
(2)客票行程涉及成都雙流/天府進出港(含經停)的實際承運航班和代碼為3U航班號* * * *的航班;
(3)2022年8月25日零時後辦理機票改簽或退票。
第三,壹些免費退款的情況
1,部分全價票在離起飛時間較遠時可以免費退票。
2.如遇航班延誤、提前到達、取消等異常情況,可進行非自願取消。
3.旅客誤購票,壹般是因為重復購票或者名字拼錯。根據《民航局關於改進民航票務服務的通知》,他們可以免費退票,單純的“時間錯誤”不在錯購範圍內。
4.因病不能乘坐飛機的乘客可以免費退票。
5、因疫情等原因,民航局或航空公司出具特殊處理辦法,且符合某壹處理辦法所有條件的,機票可免費退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16條
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在車票記載的時間乘車的,應當在約定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改簽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款,不再承擔運輸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