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擬訂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組織編制省級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制定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事故和自然災害分級響應制度,組織編制省級總體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自然災害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推進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4)牽頭建立統壹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通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速報系統,完善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壹發布災情。
(5)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省指揮部應對重大災害的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趨勢並提出應對措施,協助省委、省政府指定負責同誌組織重大災害應急響應。
(六)統壹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連接解放軍和武警駐吉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火災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協調國家和省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指導市縣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負責消防、消防監督、防火和滅火工作。
(九)指導和協調森林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的綜合監測和預警,指導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應急處置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重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家建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