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確定為法定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由於使用的普及,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