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來的時候會提前通知看守所,看守所接到辦案機關的通知才會辦理相關手續。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收到執行通知書和人民法院判決書後,為其辦理手續。壹般都是移交監獄。
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後,應當依法為被釋放人辦理釋放手續。同時,將頒發放行證書。
看守所收到有關機關的證明文件後,為被判處勞動教養和被移送國外羈押的人員辦理出監手續,由辦案機關移交相應機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