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九條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成為自然疫源地的地區,大型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申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設專人負責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其他在生產、工作中接觸病原微生物的人員,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二十壹條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