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依法予以註銷;
(2)擅自停業壹年,公告三個月後依法註銷。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具體政策)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申請停業。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未向發證機關申請“停業”,以買賣、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草專賣局將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部門規章)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取消持證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並作出三年內不予頒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決定。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第二十四條持有人在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的,應當及時申請停業。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
第四十壹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其暫停煙草專賣業務並進行整改,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壹)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要求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3)1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壹次性查獲假冒卷煙、走私卷煙50支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向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銷售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
(九)登記事項發生變化而拒絕變更登記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