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民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壹)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身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條規定:受害人因侵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依法追究侵權人的責任。,責令他應受害方的要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包括下列方式:(壹)造成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的精神撫慰金。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最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