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疫苗安全和預防接種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疫苗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疫苗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疫苗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疫苗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疫苗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疫苗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疫苗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疫苗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