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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延期開庭的規定

法律主體性:

疫情防控期間,因疫情原因,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法院也可以依法決定延期審理,但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受疫情影響承辦案件的法官可以視情辦理中止和延長審理期限的手續。疫情防控期間舉辦的公告案例,如符合條件,可如期在線上或線下舉辦;不符合條件的,可以酌情延期審理。《民法典》第壹百九十四條因下列障礙致使請求權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不能行使的,訴訟時效中止:(壹)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