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煤礦安全規程》
第十二條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防治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礦長負責組織實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第十三條入井(場)人員必須穿戴安全帽、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等個人防護用品。入井(場)前嚴禁飲酒。
煤礦必須建立入井體檢制度和進出井人員清點制度;必須掌握井下人員的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身份證和礦燈。禁止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禁止穿化纖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