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信訪人簽署《接收函》是信訪部門的工作程序要求,表明信訪人的信訪訴求已經收到,相當於被信訪部門立案並進入調查階段。
根據國家信訪局2065年6月5日《關於進壹步加強初信初訪工作的若幹措施》(國鑫發【2014】13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