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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消息不發專用票合法嗎?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也就是說,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靈活采用通知方式。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留言、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簡易方式送達的聽證通知書,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負責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