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靈活采用通知方式。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留言、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簡易方式送達的聽證通知書,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負責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