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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廳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建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在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查閱本指南。

省民政廳成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壹、主動披露

披露的範圍

省民政廳負責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01機構職能

02綜合工作

社會組織管理(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04救災工作

社會救助(包括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06優待和撫恤金

07軍人休養和復員安置

基層民主自治

09社區建設

10分部地名

11社會福利

12社會事務(包括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殯葬管理)

13社會工作者管理

14人事任免

15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省民政廳門戶網站福建民政廳網站上公布。

(2)開放形式

通過“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的政府信息,也可在省檔案館、圖書館或本機關檔案館公開。

(三)公示期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錄“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瀏覽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省檔案館、省圖書館設立公共資料室、信息查閱點,獲取政府公共信息;也可以從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第二,根據應用。

除上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壹)省級民政部門受理信息公開申請。

省民政廳政策法規處

地址:福州市鼓東路44號福建省民政廳政策法規處。

咨詢時間:周壹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2)應用方法

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應持有有效身份證明,並以下列方式申請。

1.直接通過互聯網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直接填寫並提交電子版《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

申請人可從福建省民政廳政府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到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發送至受理機構。通過信函方式寄送的,請在信封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親自申請。申請人可從福建省民政廳政府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從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親自發送至受理機構。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由受理機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應當配合工作人員記錄申請人的姓名、年齡、職業、身份證明、通訊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後需要申請人簽名或簽字確認。

申請時,申請人應當詳細、清晰地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如有可能,請盡快提供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其他有助於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3)申請的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當場答復的,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書面答復: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 .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盡量提供該信息的機關和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5.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領導同意後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6.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應當征求第三方意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時限內。

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福建民政政府門戶網站流程圖。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依法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成本費用標準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我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08〕472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公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同意並經政府信息公開機關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法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