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四十條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