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端午節短信 - 手機錄音是物證嗎?

手機錄音是物證嗎?

法律主觀性:

手機錄音可以作為證據。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真實面貌,基於充分證據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判決。手機錄音屬於視聽資料,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音頻、視頻和計算機存儲的資料,是壹種固定保存的證據。更可靠,更接近真實情況。但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被認定為證據。音頻、視頻、短信、微信等電子證據均可作為判決依據,但在訴訟活動中,壹般需要具備以下三個特征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壹是客觀真實。對於電子證據,為了保證其真實性,需要在公證處保存,才能被認可;二是證據的關聯性,即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客觀存在的,錄音錄像等電子證據也必須與案件中待查明的事實有邏輯關聯,才能說明案件事實。第三,證據的合法性,必須是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的,在非私人場所合法取得的,或者是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審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院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