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壹項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具體是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叫隨到。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保釋期屆滿的後果是: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檢察、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刑事起訴但未被刑事拘留的人;
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其提出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函,以保證隨時可以傳喚。
綜上,取保候審期滿,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