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結案,但不適用累犯。人民調解員召集參與刑事和解的各方,宣布刑事和解程序正式開始。人民調解員首先說明本次刑事和解要進行的程序和和解要達到的目的。壹般來說,當事人主要是表達刑事侵權的情況,討論如何賠償被害人。其次,調解人應當了解並確保刑事和解的所有參與者都是完全自願的。和解程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第壹步,犯罪人承認犯罪。壹是讓罪犯坦白犯罪過程,並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表示悔罪。(2)被害人描述犯罪對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的影響。(3)與犯罪行為結果相關的人描述自己的感受。通過這些描述和敘述,犯罪人會明白自己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和與被害人關系密切的人,以及犯罪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帶來的後果。受害者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受,並有權詢問與犯罪事件有關的問題。(4)在充分討論了犯罪行為及其後果後,調解員可以向被害人詢問他希望從這種和解中得到的賠償或補償項目,從而有助於確定犯罪人應當履行的義務。(5)所有參與者都可以就如何賠償加害人、如何破案發表意見。(6)最後壹個環節,調解員在聽取所有參與人的意見後,主持和解參與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督促參與人簽署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和各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對違法情況應當及時指出並建議糾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