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采取分流、限制、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應急措施, 停止工地土方工程和拆除建築物,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縣級以上政府在特殊情況下有權啟動應急預案,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