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收費公路勞務派遣服務和通行費抵扣工作。
壹、勞務派遣服務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價外費用總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按差額納稅,這樣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視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繳納差額稅的納稅人,應當向用工單位收取支付被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滿足用工單位各種靈活用工的需要,派遣員工到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並為其工作的服務。
二、收費公路通行費減免和征收政策
(1)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以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通行費金額為依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壹級公路、二級公路、橋梁、閘門通行費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壹級公路、二級公路、橋梁、閘門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過路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按規定設置並收取的穿越道路、橋梁、大門的費用。
(2)壹般納稅人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對試點前已開工的壹級公路、二級公路、橋梁、閘門收取通行費,按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試點前開工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中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之前。
第三,其他政策
(1)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納稅人按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代客戶支付給客戶單位職工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從委托方收取並代其支付的工資、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普通發票。
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